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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文:中国的社会主义和宗教
2009/12/07

  (中国宗教网:2009-10-27 10:52:48 来源:《 人民论坛 》 2009年10月总第 267 期 )

  在中国,“社会主义和宗教”问题已经破解了两大难题:一是宗教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发展完善。二是宗教法制建设切实得到推进和加强。

  一百多年前,列宁写过一篇题为《社会主义和宗教》的文章。情况在不断变化,社会主义在不断前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如何对待宗教,中国的宗教如何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列宁的这篇文章,需要后人接着写下去,不断写下去。

  《人民论坛》约我谈文化领域的问题。我当了 14 年的国家宗教局局长,虽然刚离开这一行,但“三句话难离老本行”,我谈文化领域的问题,还得扯到宗教问题。我们并不认同将宗教完全等同于文化的观点,但也不否认若干宗教经典、教义,宗教道德、艺术中所积累着的人类生命繁衍的文化信息,所渗透着的历史积淀的体验和哲理,所孕育着的民族优秀文化因素,所镌刻着的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文化”固然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社会主义是大海,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中,也应该包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扬民族和谐文化资源,借鉴人类有益文明成果。

  因此,本文题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和宗教》。题目大了点,是因为属于共和国六十华诞“贺岁片”一类。“工作语言”多了点,是因为问题本身的严肃性。

  社会主义中国走过了六十年的光辉岁月,各项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宗教工作也在社会主义中国不断走向辉煌的主旋律中,曲折前行。现在可以说,在中国,“社会主义和宗教”问题已经破解了两大难题:一是宗教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发展完善。二是宗教法制建设切实得到推进和加强。

  宗教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发展完善

  马克思主义政党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如何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做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工作?这是先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也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如何认识宗教及其作用、如何对待宗教等问题上做了一系列论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但由于他们有关宗教问题的思考和论断,总体上是在无产阶级争取革命、争取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阶段作出的,没有或者很少有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对破解这个难题,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努力,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同样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实践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但 1957 年后,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逐渐滋长,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宗教理论政策被全面否定,宗教工作被根本取消。

  进入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实现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重新恢复落实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观察思考宗教问题,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进行了深刻透彻的分析,形成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我国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举措。在 2006 年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指出正确处理好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与长治久安。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党的十七大上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党章写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2007 年 12 月,在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些论断,着眼于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是在宗教问题上进一步的思想解放。由此,“社会主义的宗教论”进一步向“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深化。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提炼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面对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993 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逐渐成为此后宗教工作的指导方针。

  2004 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首次明确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调整完善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7 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新修改的党章也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一表述首次进入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党章中,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确立。

  宗教法制建设切实得到推进和加强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在全面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深刻认识到要防止“文革”中任意抛弃和破坏宗教政策的现象重演,必须要建立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宗教在恢复性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混乱无序现象, 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 6 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党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转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机关保障其贯彻实行,才能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增强其权威性,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推进宗教法制建设,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领导最有效的途径。宗教法制建设最初从地方开始,从单项开始。在各地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之后,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44 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45 号令)。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颁布宗教方面专门的单项法规,标志着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也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 2001 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宗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始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综合性行政法规, 2004 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开启了宗教工作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框架,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6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的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的两个重要进展,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完全能够解决好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提出的“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主张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基础上,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我国宗教得以平稳健康地发展。宗教界普遍反映,当前是中国宗教平稳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宗教政策落实最好的时期。目前,我国信教人数有一亿多人,宗教教职人员约 36 万人,宗教活动场所约 13 万处,宗教团体近 5500 个,宗教院校 110 多所。各宗教都办有自己的刊物,出版了一大批宗教经典书籍。如,自 1980 年至今,中国基督教会累计印行《圣经》达 7000 万册,共 22 种版本,成为世界上印刷圣经最多的教会。

  (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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